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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茂永与魏东、刘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永,魏东,刘玉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751号原告王茂永,男,1982年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魏东,男,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址。被告刘玉进,男,1987年4月3日生,汉族,现住址。原告王茂永与被告魏东、刘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被告魏东、刘玉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魏东、刘玉进应诉。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魏东、刘玉进准确的送达地址或其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本院查证后二被告的送达的地址仍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茂永在本案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春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