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汪高震与杨新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高震,杨新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1020号原告:汪高震。被告:杨新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高震诉被告杨新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高震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高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高震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玉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谭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