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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9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岳阳市站前路203号。负责人滕某某,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胜利村大屋组。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长塘镇水圳村朱下组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朱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自愿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民法院(2016)湘0602执190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易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