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998号申请人:李某,女。被申请人:曹某,男。原告李某诉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某的车牌号皖KKxx**重型车辆或车牌号皖KYxx**小型轿车进行查封。申请人李某以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5万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曹某的车牌号皖KKxx**型车辆或车牌号皖KYxx**小型轿车;二、冻结申请人李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5万元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亚军附:(2017)皖1204民初99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