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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郓城县宏达钢球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拓源轴承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郓城县宏达钢球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拓源轴承五金厂,黎窝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736号申请人:郓城县宏达钢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黄集乡沙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仰涛。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栋,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拓源轴承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裕村富涌路3号。投资人:黎窝鉴,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黎窝鉴,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郓城县宏达钢球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拓源轴承五金厂、黎窝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郓城县宏达��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拓源轴承五金厂、黎窝鉴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郓城县宏达钢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拓源轴承五金厂、黎窝鉴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伟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