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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建和与欧惠仪、谢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和,欧惠仪,谢佩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72号原告:黄建和,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德义,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惠仪,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谢佩芬,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黄建和与被告欧惠仪、谢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温建伟人民陪审员  陈达生人民陪审员  卢耀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敏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