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荣与被申请人万晓 花诉讼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荣,万晓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财保3号申请人李荣,女。被申请人万晓花,女。本院受理申请人李荣与被申请人万晓花诉讼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荣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万晓花在中国储蓄银行三原县支行账户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万晓花在中国储蓄银行三原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登记车主为李荣的陕A013**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孔媛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诉讼中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复议】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