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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代勇、韩贵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代勇,韩贵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765号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二段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X20835451T。法定代表人:李琪,该社理事长。被告:何代勇,男,生于1971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韩贵容,女,生于1972年10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代勇、韩贵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光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