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2853徐州市泓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薛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泓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薛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2853号原告:徐州市泓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桃园小区13幢4-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发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锁成,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梅,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徐州市泓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泓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泓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州市泓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银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