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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德培与被申请人陆同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德培,陆同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财保8号申请人:丁德培,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申请人:陆同仁,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申请人丁德培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陆同仁在湖南常盛玻璃有限公司内3﹪的股权予以冻结。申请人丁德培及其妻子任新华自愿以夫妻共有的坐落在常德市武陵区城东牯牛岗(房产证号为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德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陆同仁在湖南常盛玻璃有限公司内3﹪的股权。二、查封申请人丁德培、担保人任新华共有的坐落在常德市武陵区城东牯牛岗(房产证号为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号)的房屋。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丁德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卞林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