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安平县安祥金属网制品厂、史建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安祥金属网制品厂,史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安平县安祥金属网制品厂,男,汉族,1981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马店镇东长堤村5区**号,联系方式1309117****。法定代表人李双立。被执行人史建辉,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安平县安祥金属网制品厂申请史建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13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平县安祥金属网制品厂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1305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