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会款、陈天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款,陈天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228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会款,男,1980年4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濉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郑跃川,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天德,男,1992年8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龙海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林惠斌,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蓝春鸿,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会款犯盗窃罪、被告人陈天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霖、代理检察员蔡莉娜,被告人张会款及其辩护人郑跃川、被告人陈天德及其辩护人蓝春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会款伙同周某(已判决)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吴宅村“九冬饭店”旁,盗走谢某停放于该处的一部货车及四部挖掘机油箱内的0号柴油合计625升(价值3213元),后被告人张会款在324国道新江东桥桥头角美镇坂美村路段以800元的价格将所盗柴油卖给被告人陈天德。2、2016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会款伙同周某(已判决)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沙坂村“鸿驰物流”停车场内,盗走陈某1停放于该处的四部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合计600余升(价值3084元),后被告人张会款在324国道新江东桥桥头角美镇坂美村路段以800元的价格将所盗柴油卖给被告人陈天德。3、2016年2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会款伙同周某(已判决)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内丁农场324国道改造施工队项目部门口,盗走杨某停放于该处的二部挖掘机油箱内的0号柴油合计500余升(价值2570元),后被告人张会款在324国道新江东桥桥头角美镇坂美村路段以600元的价格将所盗柴油卖给被告人陈天德。案发后,被告人张会款于2016年10月13日到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已全部退赔。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归案经过、发破案报告、本院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证言,价格认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javascript:SLC(17010,196)?)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会款、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陈天德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会款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多次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天德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会款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对被告人陈天德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张会款、陈天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郑跃川提出:被告人张会款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从轻处罚,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蓝春鸿提出:被告人陈天德认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较轻,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社会危害性消除,建议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会款伙同周某(已判决)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吴宅村“九冬饭店”旁,盗走谢某停放于该处的一部货车及四部挖掘机油箱内的0号柴油合计625升(价值3213元),后被告人张会款在324国道新江东桥桥头角美镇坂美村路段以800元的价格将所盗柴油卖给被告人陈天德。2、2016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会款伙同周某(已判决)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沙坂村“鸿驰物流”停车场内,盗走陈某1停放于该处的四部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合计600余升(价值3084元),后被告人张会款在324国道新江东桥桥头角美镇坂美村路段以800元的价格将所盗柴油卖给被告人陈天德。3、2016年2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会款伙同周某(已判决)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内丁农场324国道改造施工队项目部门口,盗走杨某停放于该处的二部挖掘机油箱内的0号柴油合计500余升(价值2570元),后被告人张会款在324国道新江东桥桥头角美镇坂美村路段以600元的价格将所盗柴油卖给被告人陈天德。案发后,被告人张会款于2016年10月13日到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已全部退赔。审理中另查明,被告人张会款分别退赔杨某2570元、陈某13084元,取得谅解。同案犯周某退赔谢某3213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会款、陈天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装油桶、破坏钳,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发破案报告、本院刑事判决书、违法前科劣迹证明、罪犯档案资料、刑事谅解书等物证、书证;证人周某、陈某2的证言;被害人谢某、陈某1、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张会款、陈天德曾经的供述及辩解,价格认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会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88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天德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多次予以购买,价值计8867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会款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会款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天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会款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会款、陈天德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会款、陈天德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可以采纳,但二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会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天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XX源人民陪审员 康秋红人民陪审员 黄新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昊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的;(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