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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长进与汪礼富、胡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长进,汪礼富,胡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654号原告:江长进,男,194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汪礼富,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胡春香,女,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审理原告江长进与被告汪礼富、胡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胡春香地址不详,须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沈梅章审 判 员  刘敏华人民陪审员  许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园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