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崔文全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2刑初4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文全,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种植,户籍所在地老河口市,现住老河口市。因故意伤害他人,2016年9月14日到老河口市孟楼派出所投案,当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河检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文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害人周某依法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决定刑事公诉和民事诉讼合并审理。2017年4月6日被害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因被告人崔文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并撤回民事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被害人撤回民事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文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崔文全酒后经过本市孟楼镇中华路中段周某家,邀约周某开车出去转转,途中,二人言语失和。周某在崔文全要求下,驾车送其回到位于孟楼镇曹坡村3组的家,崔文全请周某进屋喝茶。21时44分,被告人崔文全从客厅门口拿一砍刀,持刀朝周某小腿后面位置砍了数刀,将周的右后脚跟、右小腿内侧、左腿部位砍伤,周某受伤后夺门而逃并报警。崔文全随后追赶,追至孟楼镇保健路遇到警察,其驾车逃跑。经法医鉴定,周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9月14日9时许,崔文全在亲属陪伴下,到孟楼派出所投案。事发后,崔文全亲属赔偿周某2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周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院判令被告人崔文全赔偿其经济损失146196.10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周某与被告人崔文全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120000元(包括诉讼前被告人已经支付的2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就故意伤害一事双方再无纠扯,被害人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业已支付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文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撤诉申请书等;证人赵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崔文全的供述和辩解;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文全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文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文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以后,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进人民陪审员 方玉荣人民陪审员 高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双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