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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周勋与邢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勋,邢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周勋,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洪山区。被执行人:邢晨,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昌区。申请执行人周勋被执行人邢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周勋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11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