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绵阳高新区忠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省射洪虹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邓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阳高新区忠辉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省射洪虹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财保29号申请人:绵阳高新区忠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火炬西街南段12号。经营人:邓忠明。被申请人:四川省射洪虹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杨正仁。被申请人:邓辉,男,汉族。申请人绵阳高新区忠辉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射洪虹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邓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段辉云以其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人邓国辉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胡杨路2号小城故事小区房屋一处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高新区忠辉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射洪虹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邓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段辉云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间,该车辆由担保人段辉云自行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三、查封担保人邓国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胡杨路2号小城故事小区房屋一处,查封期间,该房屋由担保人邓国辉自行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绵阳高新区忠辉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杜国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顾鸿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