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尹某、吕某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某,尹某,吕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申4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男,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显文,男,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庆同,男,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尹某,女,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某,女,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尹某、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2民终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应返还申请人的彩礼款1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提供了彩礼单,彩礼单写明“当日金额礼金1万”。虽然申请人在一审审理时���供了薛金海、腾艳清证言及在再审审查时证人范某出庭作证,但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及证人出庭作证内容没有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已交付10万元彩礼款。故刘某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艳文审判员 陈玉娟审判员 董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陆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