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士和与马如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和,马如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01号原告:刘士和,男,194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现住亳州市利辛县。被告:马如泽,男,1948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和诉被告马如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士和于2017年04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士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士和撤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徐 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尤锦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