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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贾然与王荣成、王依然为婚约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然,王荣成,王依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贾然,男,生于1990年9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裴营乡辛家村。被执行人:王荣成,男,生于1970年6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裴营乡胡丁村。被执行人:王依然,女,生于1999年12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裴营乡胡丁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然与被执行人王荣成、王依然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少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新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