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贾然与王荣成、王依然为婚约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然,王荣成,王依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贾然,男,生于1990年9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裴营乡辛家村。被执行人:王荣成,男,生于1970年6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裴营乡胡丁村。被执行人:王依然,女,生于1999年12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裴营乡胡丁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然与被执行人王荣成、王依然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少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新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