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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执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潘家堡村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潘德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潘家堡村经济合作社,潘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2执1902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潘家堡村经济合作社,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龚长洪,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潘德勇,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潘家堡村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潘德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并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金 鑫执行员  付殿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