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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421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宗嘎与马正华、马永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嘎,马正华,马永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421民初257号原告:宗嘎,住西藏索县。被告:马正华(马海比卜)。被告:马永正。原告宗嘎与被告马正华、马永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宗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嘎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嘎撤诉。案件受理费3673元,减半收取计1836.5元,由原告宗嘎负担。审判长 德 吉 措审判员 刚  祖审判员 敖 婷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强巴德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