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02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芦艳萍与张爱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艳萍,张爱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芦艳萍,女,1983年6年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张爱菲,女,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芦艳萍申请执行张爱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但已被本院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股票和房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解民二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炎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