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红与唐清、汤化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唐清,汤化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144号原告:张红,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被告:唐清,女,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被告:汤化文,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被告唐清。原告张红诉被告唐清、汤化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秀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晓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