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旭对冯一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旭,冯一博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财保57号申请人:赵旭,男,1979年4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前郭县。被申请人:冯一博,男,1982年8月3日生,汉族,职员。住址前郭县。申请人赵旭因与被申请人冯一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一博名下的工资收入6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赵旭已向本院提供现金18000元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冯一博名下的工资收入6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非经法院准许不得支付。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 蕊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吉0721财保57号申请人赵旭与被申请人冯一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因申请人赵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对被申请人冯一博名下的工资收入6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非经法院准许不得支付。附:(2017)吉0721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前郭县人民法院二○一七年四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