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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永超与刘铁墩、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超,刘铁墩,刘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634号原告:张永超,男,汉族,1973年6月7日出生,住所大荔县段家乡似仙渠村组.被告:刘铁墩,男,汉族,1956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大荔县段家乡育红村。被告:刘莉,女,汉族,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大荔县段家乡育红村。本院在审理张永超与刘铁墩、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超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张永超负担。审判员  周芝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严江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