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永超与刘铁墩、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超,刘铁墩,刘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634号原告:张永超,男,汉族,1973年6月7日出生,住所大荔县段家乡似仙渠村组.被告:刘铁墩,男,汉族,1956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大荔县段家乡育红村。被告:刘莉,女,汉族,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大荔县段家乡育红村。本院在审理张永超与刘铁墩、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超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张永超负担。审判员 周芝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严江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