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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壹致印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绿风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壹致印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绿风电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603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壹致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清源工业区工业大道2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杨庆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淑艳,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绿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黄连居委会工业大道1号。经营者:麦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壹致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绿风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壹致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绿风电器厂的银行存款48547.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壹致印刷有限公司已提供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壹致印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绿风电器厂的银行存款4854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柔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黎彩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