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10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南同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阳洋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同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田阳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45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同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86号院9号楼1单元7层0701号。被执行人田阳洋,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河南同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阳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书,田阳洋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同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无房、无车、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104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对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照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