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5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君良与鲁娟、周彬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良,周彬,鲁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177号原告:王君良,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锦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彬,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鲁娟,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王君良与被告周彬、鲁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王君良不能提供被告周彬、鲁娟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共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君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全额退还原告王君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董娟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湛骁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