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景华与杨海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景华,杨海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394号原告朱景华,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冀振北,西平县环城乡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被告杨海阔,男,成年人,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景华与被告杨海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以与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