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5民初346-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子萌与广东昱嘉华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昱嘉华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康,陈建红,王子萌,冯伟,王德惠,广东昱嘉华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昱嘉华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346-350号346号案原告:杨康,男,汉族。347号案原告:陈建红,男,汉族。348号案原告:王子萌,男,汉族。349号案原告:冯伟,男,汉族。350号案原告:王德惠,男,汉族。以上五案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员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五案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员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政,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昱嘉华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C2区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933582XY。法定代表人:葛春雷。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健志,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昱嘉华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七道11号深圳软件园T3-A楼3层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028760。负责人:褚云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康、陈建红、王子萌、冯伟、王德惠诉被告广东昱嘉华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昱嘉华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五案中,原告杨康、陈建红、王子萌、冯伟、王德惠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康、陈建红、王子萌、冯伟、王德惠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康、陈建红、王子萌、冯伟、王德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因原告尚未缴纳,本院无须清退。审判员  廖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金明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