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辖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娜、邱小倩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娜,邱小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终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娜,女,汉族,1990年3月28日出生,住烟台市福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小倩,女,汉族,1990年10月23日出生,住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县。上诉人王娜因与被上诉人邱小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6)鲁0602民初5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现户籍地址是芝罘区新桥金晖花园小区24号内7号,但上诉人是2016年8月9日才由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迁至该地址,迁入后上诉人也并未在此居住。上诉人自2015年10月开始在烟台市福山区欧尚花园3号楼2703号房屋居住至今。2015年10月之前,上诉人在母亲所在的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张格庄村的家里居住,故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由于上诉人迁入新户籍地址时间较短,并且并未实际居住,本案应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围绕上诉人现在居住的烟台市福山区欧尚花园3号楼2703号房屋,属于不动产争议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关于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其代上诉人垫付购房款为由,诉请判令上诉人返还垫付款,本案为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起诉时,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在烟台市芝罘区新桥金晖花园小区24号内7号,故被上诉人选择向上诉人住所地的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不能提供为被上诉人认可且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该主张,依法不予采信。另,本案非因烟台市福山区欧尚花园3号楼2703号房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诉讼,故不属于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不能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承凤审 判 员 高延峰代理审判员 崔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清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