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花溪区石板镇花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贵州世居民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溪区石板镇花街村村民委员会,贵州世居民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1761号原告:花溪区石板镇花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花街村。负责人:罗坤。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丽蓉,贵阳市花溪区花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01200848。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恒,贵阳市划花溪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13200012。被告:贵州世居民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马岭乡人民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金培忠。原告花溪区石板镇花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贵州世居民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花溪区石板镇花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康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