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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丽菲与肖书敬、王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菲,肖书敬,王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089号原告:郭丽菲,女,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人民医院东区。被告:肖书敬,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王凤兰,女,成年,汉族,住冠县。原告郭丽菲与被告肖书敬、王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郭丽菲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丽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郭丽菲负担。审判员  刘延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闫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