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丽菲与肖书敬、王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菲,肖书敬,王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089号原告:郭丽菲,女,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人民医院东区。被告:肖书敬,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王凤兰,女,成年,汉族,住冠县。原告郭丽菲与被告肖书敬、王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郭丽菲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丽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郭丽菲负担。审判员 刘延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闫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