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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建民与张强、许昌县鸿宇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民,张强,许昌县鸿宇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05号原告:刘建民,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淑君,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强,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许昌县鸿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昌县尚集镇吕桥村。法人代表:张三央,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建民与张强、许昌县鸿宇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建民于2017年4月7日以与张强驾驶豫K×××××号车辆承保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强、许昌县鸿宇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民撤回对被告张强、许昌县鸿宇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 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卢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