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蔡玉梅与姜坚、南通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玉梅,姜坚,南通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956号申请执行人:蔡玉梅,女,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被执行人:姜坚,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被执行人:南通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新城小区38幢201室。法定代表人:单荣进。本院在执行蔡玉梅与姜坚、南通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坚、南通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6)苏0602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姜坚银行存款人民币50869.92元、南通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779.2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