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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邵武市国有林业采育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经理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邵武市国有林业采育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经理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297号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住邵武市溪北路溪北花园12号503室。负责人:林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峰,男,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被告:邵武市国有林业采育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邵武市解放东路2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被告邵武市国有林业采育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经理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341.5元,由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