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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4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凯、王正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王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4执248号申请执行人:王凯,男,1984年12月21日生,回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被执行人:王正勇,男,1985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申请执行人王凯与被执行人王正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云0424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王正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王凯代偿款32000.00元及支付从2014年11月28日至2016年3月17日止的利息(利息以3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6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王凯向本院申请��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正勇履行(2016)云0424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正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凯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正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王正勇确实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期外出不归,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庆福审判员  傅家伦审判员  文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承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