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民终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邹建春与被上诉人梁云宽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建春,梁云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终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建春,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盘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云宽,男,194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君,盘山县胡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邹建春因与被上诉人梁云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1122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建春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邹建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建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邹建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洪 亭审判员 周慧君审判员乔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婷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