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5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宋耀景与保靖县汇众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耀景,保靖县汇众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5民初65号原告:宋耀景,男,1973年出生。被告:保靖县汇众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复兴镇马洛村。法定代表人:张家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宋耀景与被告保靖县汇众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宋耀景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耀景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耀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宋耀景负担。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 超附页本裁定适用的法律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