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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民终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何剑波与谭宏伟、刘崇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宏伟,刘崇艳,何剑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终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宏伟,工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崇艳,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剑波,无职业。上诉人谭宏伟、刘崇艳因与被上诉人何剑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谭宏伟、刘崇艳于2016年10月26日收到法院预缴上诉费通知书,至今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谭宏伟、刘崇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韩 冬审判员 石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