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25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洪祥、张炳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祥,张炳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577号之三庭长 审批主管庭长意见合议庭(执行员)意见请领导审批。申请执行人:张洪祥,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张炳泉,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张洪祥与张炳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刘伟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王富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