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刘蕊与王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蕊,王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464号原告:刘蕊,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王萍,女,1973年6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刘蕊与被告王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刘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