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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胡柏华与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柏华,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胡柏华,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宝迪路。法定代表人:程榆名,公司执行董事。本院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柏华与被执行人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湖北省安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安劳仲调(2016)4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胡柏华经济补偿1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胡柏华于2017年4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柏华同意被执行人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胡柏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胡柏华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世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