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初6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潘xx与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xx,张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4民初6012号原告:潘xx。被告:张x。原告潘xx与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并按房屋抵押合同上如违约需支付借款金额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与借款一并支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承诺于2016年10月9日前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不肯归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张x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借款协议书》、《房屋抵押合同》等证据,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予以确认、在卷佐证,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于2016年10月9日前归还所有本息;若被告违反约定,原告有权将抵押物进行处理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变现款优先归还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家庭装修购买材料今借到30000元,于2016年10月9日前还清;逾期按年利率36%计算,并承担追讨欠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2016年9月25日,原、被告又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以常州市xx区xx花园x幢x单元x室房屋作为主合同项下借款30000元的抵押担保;原、被告任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30%的违约金与借款一并支付。庭审中,原告陈述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明确要求主张逾期利息,自被告逾期之日2016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为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款协议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30000元的借贷关系。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其应当向原告归还30000元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逾期年利率为36%,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现原告按照年利率24%主张借款逾期之日2016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为止的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xx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为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明人民陪审员 邹惠芬人民陪审员 郭静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荆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