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1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奕果、何淑娟、何学仲、欧雅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温奕果,何淑娟,何学仲,欧雅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1454号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想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元杰,系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威,女,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温奕果。被告:何淑娟。被告:何学仲。被告:欧雅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奕果、何淑娟、何学仲、欧雅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86元,减半收取16143元,由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英人民陪审员 赵 楠人民陪审员 孙永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邹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