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行审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沈阳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处罚非诉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阳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81行审29号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鄂,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多成,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沈阳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路3号(违法地新民市法哈牛镇法哈牛村)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新规国土罚决字[2016]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向本���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规国土罚决字[2016]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陈景波审 判 员 付维江人民陪审员 张立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白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