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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何柳荣与柳城县房地产管理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柳荣,柳城县房地产管理所,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222行初11号原告:何柳荣,女,1980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柳城县房地产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方哲,所长。第三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负责人:张忠。原告何柳荣诉被告柳城县房地产管理所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柳城县房地产管理所已变更所颁发的【柳房他证柳房他字第[2015438号]】他项权证内容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柳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柳荣负担。审 判 长  兰韦兵审 判 员  覃卫泽人民陪审员  奚增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