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618刘利、王利平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王利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61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利,女,1977年8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江阴市。2012年7月1日、2012年10月26日、2016年1月26日、2016年5月23日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10月7日归案,次日因涉嫌犯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王利平,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江阴市。2008年6月16日因赌博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7月3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1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6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利、王利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颖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利、王利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利、王利平经事先合谋租用江阴市新桥镇环镇东村57号开设棋牌室组织“牛牛”赌局,被告人刘利负责在赌场中抽头。被告人刘利、王利平于2016年10月4日至7日期间,在江阴市新桥镇环镇东村57号棋牌室内采用麻将筒子牌赌“牛牛”的形式开设赌场共计4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被告人刘利、王利平各非法获利人民币45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利平于2016年10月14日至江阴市公安局华士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利、王利平各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利、王利平均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圣龙敬、王某1、张某1、蔡某、杨某1、强某、卞某、陆某、徐某、张某2、杨某2、杨某3、顾某、卢某、李某、孙某、郁某,4、缪国民、汤某,刁某,4、钱某、刘某2、倪某、印某、黄某、秦某2、施某、任某、葛某、许某、王某2、余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利、王利平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赌博,其行为均确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利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利平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利、王利平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利、王利平的犯罪情节和现实表现,无缓刑适用条件,均不宜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王利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退缴在案的被告人刘利、王利平的违法所得各人民币4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顾亚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丽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