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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眉山市金祥农化有限公司与成都科利隆农资有限公司、四川沃野农化有限公司、被告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山金祥农化有限公司,四川沃野农化有限公司,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民初243号原告:眉山金祥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金象大道.法定代表人:王金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火源,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沃野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黄金路16号。法定代表人:任建平。被告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济大道903号;法定代表人:吴培军。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坤,男,土家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寇公路74号,系公司法务。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眉山市金祥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祥公司)与被告成都科利隆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利隆农资公司)、四川沃野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野公司)、被告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利隆生化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姜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火源,被告沃野公司、科利隆农资公司、科利隆生化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农药药害造成的损失共计216240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科利隆农资公司签订了《2015年度科利隆农资购销合同》,双方履行合同,被告科利隆农资公司将被告沃野公司生产的农药“索稻”与被告科利隆生化公司生产的农药“秒歌”售与原告,原告将上述两种农药售与农户使用。2015年5月,农户李小飞、赵军、赵利伦等在使用上述农药后造成药害,向政府反映后要求原告赔偿。2015年6月,为减少损失,在被告科利隆农资公司授意与同意下,原告花费28800元购药减轻药害损失,2015年8月31日,东坡区农业局对药害受损大户所种水稻进行田间现场实收测产,证实了种植大户因所用上述农药后造成的每亩损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科利隆农资公司对农户作出赔偿未果。2015年11月15日,原告参照2015年稻谷中等收购价与种植大户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赔偿李小飞损失34800元,赔偿赵军损失27360元、赔偿赵利伦损失125280元。2015年11月20日,原告将赔偿款支付给种植户。2016年4月18日,被告科利隆农资公司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货款,原告提起反诉,2016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科利隆农资公司就农药货款达成调解意见,原告撤回反诉。原告撤回反诉后,要求被告科利隆农资公司组织被告沃野公司、科利隆生化公司共同协商赔偿未果,农户的损失应该由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维护社会稳定而代为三被告作出了赔偿,三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代其支付的赔偿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三被告辩称,被告生产的农药经过鉴定是合格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身份信息、工商登记、农药购销合同、东坡区农业局大调解中心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暂收条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现场图片拟证实专家调查现场,证明发生了药害事实,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2、原告提交的村委会出具的5份证明及李春的证明、欠条,拟证实农户使用农药后造成的药害事实和药害面积,李春的证明证实受损事实存在,经公司协商同意购买2万多的药减少损失,检验所收的检验费由原告垫付,被告对村委会证明有异议,认为村委会的证明不能证实农户是否使用其生产的农药,原告购买的药是被告方作为见证人,并非是被告要求原告购买的,检验费在之前的案件里面的货款扣除了,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能够证实农户种植的水稻受损的事实,但不能证明水稻受损是因使用被告生产的农药造成的;3、原告出示的东坡区农业局田间测产数据记录,拟证明农户种植水稻生产产量的差异,被告认为产量差异有很多因素,该记录不能证明农户的损失与使用农药有关,本院对该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4、原告出示的水稻收购价格、赔偿协议、收条,拟证明原告与农户赔偿的参考依据,并赔偿了农户,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农户与原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上次庭审时证词也有矛盾,本院结合上次庭审中证人证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5、原告提交的原告法定代表人王金祥与科利隆农资公司销售人员张意强、李春的通话录音,拟证明被告承认药害的存在,双方协商过赔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陈述很多药的成分国内没有登记,国内无法检测,被告认为没有同意过赔偿,录音中的九万元是关于返利问题,不是赔偿款,录音里面的药品检测是杀虫剂,与本案没有关系,本院对该录音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被告方自认其销售的农药造成农户的损失;6、被告申请证人李春、张意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方没有向原告承诺过赔偿问题,电话录音中提到的9万元是基于原告达到被告方销售金额要求下的返利,原告认为证人的陈述与录音不相符,对证人的陈述不予认可,本院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予以确认;7、被告提交的三份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检验报告,拟证实被告生产的药品合格,没有瑕疵,原告对上述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报告只是对其成分的检测,无法证实有无药害。本院认为该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8、被告提交的农药田间药效试验报告,证明在水稻中推广二氯喹啉酸是没有药害,原告认为该报告形成的时间是2010年,不是川内,地区、天气变化不一样导致的药害效果不一样,本院对该份报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9、对被告提交的三份证明,拟证实上述农药在夹江、峨眉销售,没有造成药害情况,其生产的农药是没有瑕疵的,可能是原告指导错误或者农户使用错误造成的,原告认为上述证明是不真实的,本院认为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对其三份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10、对被告出示的中公农业出版社出版的教科书《除草剂安全使用手册》拟证明二氯喹啉酸用于水稻的除草,但不能过量或重复使用。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理查明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系销售农药、化肥的经营者,与被告科利隆农资公司从2013年开始有义务往来,双方于2015年1月4日签订农资购销合同,购买了被告沃野公司生产的农药“索稻”与被告科利隆生化公司生产的农药“秒歌”。嗣后,原告将“索稻”、“秒歌”售与农户李小飞、赵军、赵利伦用于水稻除草。2015年5月份,上述农户在使用“索稻”、“秒歌”后,造成部分水稻生长受损。农户受损后,东坡区农业局组织了植保站、农技站等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农业局矛盾调解中心组织原告、农户、被告销售代表协商未果。东坡区农业局调查后怀疑水稻受损主要是因农药中的二氯喹啉酸的成分加大,导致了水稻药害的产生,遂对“秒歌”中是否含有二氯喹啉酸的成分以及“索稻”中的二氯喹啉酸纳盐的成分进行检验,2015年6月17日,东坡区农业局委托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对农户使用过的“索稻”(75%二氯喹啉酸纳盐可湿性粉剂)、“秒歌”(10%吡嘧磺隆可湿性粉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秒歌”未检查出未表明农药,“索稻”中的75%二氯喹啉酸纳盐可湿性粉剂所验项目合格。2015年11月20日,原告通过抵扣农药款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分别向农户赵利伦赔偿药害损失125280元、向农户赵军赔偿了27360元、向农户李小飞赔偿了34800元。原告认为被告科利隆农资公司所售的二被告的农药造成了药害,原告在向农户赔偿后应该向三被告追偿,三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科利隆农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另查明,“索稻”(75%二氯喹啉酸纳盐可湿性粉剂)、“秒歌”(10%吡嘧磺隆可湿性粉剂)均为除草的农药产品,“索稻”(75%二氯喹啉酸纳盐可湿性粉剂)产品标示载明“注意事项:1、每季最多使用1次,2、避免在水稻播种早期胚根、根系暴露在外或孕穗扬花期时使用,水稻回到2.5叶前勿用……”。本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农户的损失与二被告生产的“索稻”、“秒歌”农药产品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被告沃野公司、科利隆生化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二被告提交的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验报告能够证明其生产的“索稻”、“秒歌”农药产品并无缺陷,原告亦无足够证据证明农户种植水稻的药害是因二被告生产的农药产品造成的,农药产生药害,有诸多因素如天气、施药技术、用量等造成,不排除农户在施药过程中存在其他因素而造成的药害,故二被告不应当对农户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诉请二被告向原告赔偿药害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眉山金祥农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272元,由原告眉山金祥农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后,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