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1刑初92号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8月16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现暂住四川省金堂县。因吸食冰毒,于2016年11月16日被金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租住的位于金堂县三星镇和裕欧景x栋x单元2001号房间容留易某某、蒋某某吸食毒品;同年10月中旬的一天,黄某某在该处容留易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该处容留易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次日又在该处容留周某某、易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后,被金堂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挡获。经检测,以上人员的尿检均呈阳性。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挡获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的谭万俊。上述事实,有金堂县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法律文书,金堂县公安局转龙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经过、立功情况说明,金堂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金堂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被告人黄某某的租房合同,吸毒人员周某琴、易某枫、陈某某指认查获的吸毒工具、吸毒地点、尿检结果的照片,金堂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黄某某、吸毒人员周某琴、易某枫、陈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堂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平面示意图,证人周某琴、易某枫、陈某某、蒋某豪、张某甲、刘某棋、张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吸食毒品工具及现场照片,讯问被告人黄某某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挡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查获的吸毒工具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 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苗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